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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宣传
时间:2021-12-14 浏览次数:1808次

1、在景区内禁止焚烧树枝树叶、垃圾和其他杂物;禁止搭建棚舍;禁止擅自摆摊设点;禁止随意堆放物料、拉绳挂物。

2、景区的各类牌示应当保持整洁完备,牌示上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,牌示内容中的文字应当中外文对照。损坏、丢失的,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设。

3、景区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、景区简介、游园须知;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;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。

4、景区的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,并且佩带标志,遵守服务规范。

5、在景区内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导游资格。/6、景区可以为婴幼儿、老年人、残疾人提供儿童车、轮椅车等游览代步工具。

7、景区建筑物、高大游乐设施、景区制高点等应当安装防雷设备。景区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、消防设施,保证消防通道畅通。

8、景区内的各类设备、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查,保持完好、安全、有效。

9、景区内的游乐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不得运营。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公示安全须知。

10、非游泳区、防火区、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。

11、除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儿童等使用的手摇、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,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景区

12、经批准在景区内举办大型活动,搭建舞台、展台等临时设施的,不得影响景区景观。举办活动期间,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;活动结束后,应当及时清理场地,拆除临时设施,恢复景区景观、绿地、设施原状。对景区树木、草坪、设施造成损坏的,应当赔偿。

13、游人应当文明游园、爱护公物、保护环境,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、休憩。

14、禁止翻越围墙、栏杆、绿篱,在禁烟区吸烟,在非游泳区游泳,在非钓鱼区钓鱼,禁止随地吐痰、便溺,乱丢果皮(核)、烟头、口香糖等废弃物;

15、禁止营火、烧烤,捕捞、捕捉动物,采挖植物,恐吓、投打、伤害动物

16、禁止在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设施、树木上涂写、刻划,攀折花木,损坏草坪、树木;

17、禁止景区内禁止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,影响游览秩序。

18、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景区设计规定的游人容量接待游人。在景区开放时,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,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景区、景区、展馆,疏散游人等措施,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。

19、对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需要进入景区避灾避险的,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放已经划定的避难场所。景区内避灾的居民应当服从景区管理机构的管理。灾害消除后,在景区避灾的居民应当及时撤出,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恢复景区原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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